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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新规征求意见即将截止 机构盼统一监管
发布时间:2016-11-04   点击率:988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半个月,期间受访评级机构和专家认为,评级行业统一监管的前提是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其他的参与机构也相应规范。
    市场呼唤评级行业加强立法建设
    10 月 1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1月 12 日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推出的“征求意见稿”,由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共同发布,同时也是目前关于信用评级的专项法规制度中立法层次最高的。目前,只有《证券法》对证券评级机构的行业性质做出描述,对信用评级机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做了些规定,其余规范性文件多为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意见,法律地位不高;2013 年新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也缺少对信用评级活动的专门规定。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军认为,新规的有些条款需进一步调整,比如机构一人未备案就罚款评级机构当年收入的 50%,而之前机构已在证券会进行备案,现在又重复备案,增加了应付监管的成本,而且罚金不合理。债市统一监管是评级合理监管前提评级行业监管和债券行业监管密切相关,我国目前债券市场没有大一统监管,发改委、财政部、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多头监管,评级市场也如此。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也处于多头监管格局,且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相关规定主要由各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缺乏统一性,降低了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力。与此同时,按照当前的债券市场多头监管格局,资信评级市场也对应人为分割,甚至同一资信评级机构对应于不同监管部门分拆为不同的公司。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黄国平指出,目前,评级行业多头监管带来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行为差别化问题,阻碍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建立有效监管体制已是当务之急。投资者需正确认识评级作用需指出,我国债券市场目前的发行投资交易等环节,存在直接使用信用评级的现象,而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是用简单的符号向投资者提示被评对象信用风险的程度,并不构成投资或财务意见市场人士建议,要维护债市的健康发展,应合理认识和使用外部评级,降低评级依赖,准确定位外部评级的作用。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和深化发展,以及违约事件的出现,正确认识和探索外部评级的合理使用显得尤为重要和急迫。更好地发挥优化评级结果使用机制,逐步减少外部评级结果在监管层面的应用,既是国外评级行业监管改革的总体趋势,也是我国评级行业的发展方向。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