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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评新规引导作用凸显 评级方法普遍优化
发布时间:2023-03-16   点击率:311

  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当前,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各方愈发关注信用评级行业在揭示信用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2021年8月6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信评新规”),并于2022年8月6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就2022年第四季度债券市场14家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进行了通报。信评新规发布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有何变化,也随之浮出水面。

  评级上调更为谨慎

  据通报显示,2022年,14家评级机构共承揽债券产品8937只,同比减少20.16%;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中有9795只无债项级别,占比75.94%;发行时无主体级别的发行人43家,占比1.41%,评级行业发展持续向“市场驱动”转变。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深入推进注册制改革,监管部门在弱化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依赖的同时,强调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信用评级质量检验机制。”远东资信研究与发展部高级研究员简尚波表示,市场化发展意味着需要市场来检验各家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只有高度符合市场需求的评级报告才能赢得发展空间,巩固市场地位。

  从评级调整上看,信评新规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作用已经凸显出来,各家评级机构普遍对评级方法和模型进行了优化更新,对发债主体的评级上调更为谨慎,并更加注重及时发布调降评级揭示信用风险。

  2022年,评级机构共对122家发行人作出评级调整动作,同比减少30.29%,占所评家数的2.52%,同比降低2.39个百分点。其中,正面调整共23家,占比18.85%;负面调整共99家,占比81.15%。与此同时,全年更换评级机构后级别上调的发行人比例同比下降。数据显示,2022年,共有408家企业更换评级机构,其中,6家企业新承做评级机构所给级别高于原级别,占比1.47%,同比减少1.96个百分点。

  信评新规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同一企业的多评级不一致率尤为受到市场关注。截至2022年末,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共有932家发行人获得2个及以上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评级,占存续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主体近两成;其中,114家发行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不一致率为12.23%。

  此外,2022年,在新增的6家违约发行人中,有4家发行人在违约3个月前,评级机构采取了级别下调行动。在业内人士看来,作为投资者重要参考的信用评级结果起到了相应的预警作用。

  行业建设持续加强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信评新规施行以来,信用评级机构陆续更新了200余项评级方法,有序在评级报告中披露个体信用状况和外部支持,截至2022年末,已披露4318家,占比89.10%。其中,个体信用状况分布于aaa级至c级,主要集中在aaa级至a级6档,占比92.95%;外部支持提升档数最高9档,主要集中在0-4档,占比96.06%。

  同时,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开展主动评级,截至2022年末,已披露了1005家企业的主动评级等级,合计约34%的企业拥有主动评级或多个主体委托评级,给予投资人多维度参考。评级机构定期检验评级质量,2022年8月至12月,共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布级别分布、违约率等检验报告25份,评级质量接受市场监督。另外,持续优化内部作业系统和数据库,有评级机构投入研发投资人服务数字化产品,为提升评级行业竞争力赋能。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22年末,14家评级机构共有分析师1622人,同比减少3.80%,但从业经验在3年及以上的分析师占比为56.29%,同比提高3.92个百分点;5年以上从业经验分析师占比40.88%,同比提高6.72个百分点。信用评级业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

  去年9月,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题研讨会议时曾表示,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信用评级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发展期,信用评级机构需要深入贴合市场需求,紧紧把握以投资者为导向、以评级质量为核心的发展方向,推进落实信评新规,助力债券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多方面问题仍待改进

  在各方合力下,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已取得长足进步,正向健康发展阶段过渡,但不容忽视的是,行业内仍存在不少乱象。从监管部门公布的业务检查结果来看,主要存在三方面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是利益冲突回避审查不全面。部分项目信评委利益冲突审查程序不规范,评级人员的独立性审查有待强化。二是公司治理和内控有待完善。公司章程、评级回避、离职人员审查、对外采购等制度机制欠缺;防火墙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不严,作业中未保障制度执行的一致性。三是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有待加强。数据库和技术系统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评级模型不完善,部分次级评级指标缺乏具体评分标准及权重。

  此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认为,目前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专门信用评级方法,中小企业评级亟待差异化服务。“信用评级方法强调分行业、局部通用性,有利于推进评级机构评级技术标准化,体现基本原理、基本逻辑的一致性、系统性特点,但是评级要素的通用性不能掩盖各行业特征的差异性,包括财务、经营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具体行业企业评级需要充分考虑通用性与灵活性或特殊性之间的均衡。”朱建弟表示。

  与此同时,针对目前行业内存在的合规问题、外部侵蚀现象、造假行为等,不少专家呼吁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安排。去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简尚波看来,未来随着这部法律付诸实施,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在内的广义征信机构法治建设得以加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执业的法治环境有望不断改善。

                                                                           (摘自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