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18   点击率:994


浙政办发〔2010〕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确保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实现投资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公司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抓紧清理规范并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
  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前提,是一项十分复杂、敏感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口径进行清理规范,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
  (一)清理核实的政策要求。
  1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2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为社会公共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暂不包括各级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因其后来发展需要对其注入的土地资产,融资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出让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所取得的出让金收入;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安排或返还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各级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因其后来发展需要对其注入的土地资产,融资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出让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所取得的出让金收入;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安排或返还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4对于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2010年6月30日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具体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等重大在建项目,暂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2)经清理核实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上述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外),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3)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以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
  (4)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进行清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予追加贷款。
  5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从借款、担保主体到贷款管理逐一核实查对,并将其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对贷款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资本金的可靠性、融资需求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重新评估,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对确实存在合规性和风险问题的,要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整改保全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加强贷款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规范管理的政策要求。
  对清理核实后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根据有关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各级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作出妥善处理。
  2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含30%)至70%来源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要采取措施在落实偿债责任和剥离融资业务后,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或通过整合资源、资产重组等方式,将来源于自身收益的偿债比例提高到70%以上(含70%)。
  4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自身收益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5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6对于2010年7月1日后确需成立的新融资平台公司,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足额注入资本金。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加强管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行为
  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基本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并严格规范信贷行为。
  (一)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贷款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二)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到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境保护、信贷审慎等各项政策的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担保行为
  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级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的担保。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等。
  四、落实责任,分步实施,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管理工作
  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管理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各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核实和规范管理。为扎实、稳步推进这项工作,我省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分清理核实、规范管理和总结完善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核实阶段(2010年9—10月)。
  1确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各级政府根据清理核实的范围和原则确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
  2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行组织清查,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另发)。
  3各级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核实。
  4各市、县(市、区)将清理核实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抄送省发改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报告应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二)规范管理阶段(2010年11月)。
  在分析研究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妥善处理,并提出规范管理的意见。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0年12月)。
  1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进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2各市、县(市、区)完成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五、加强领导,确保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是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人行、银监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门人员,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依法办事。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