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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促“三农”金融 财政货币政策双管齐下
发布时间:2014-12-05   点击率:680

继两周前提出十条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聚焦金融机构“三农”业务优惠问题。

  1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农村金融的税收支持,助力“三农”改革发展。

  为进一步缓解农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低收入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将两项已经执行到期的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税收减免为金融机构降低贷款成本留下了空间,有利于更多地支持‘三农’降低融资成本。按照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所得利息收入,先要按照5%征收营业税,剩余所得扣除成本后所得利润还要征收所得税。”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向记者表示,“本次会议,一方面是延长优惠政策期限,另一方面还提高了享受优惠政策贷款的额度,等于扩大了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覆盖面。对金融机构而言,涉农贷款的积极性更高了。”

  税优贷款限额从5万提至10万

  据记者了解,本次国务院延长的两项“三农”贷款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所列内容,相关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免征贷款所得税对涉农贷款的意义比其他类型贷款要大。涉农贷款有几个特征:一是金额小,又不适合批量化操作;二是客户分布的区域太广,网点服务覆盖范围拉大;三是,贷款客户对金融知识理解普遍偏低,业务营销难度非常大。”一位东莞农商行高层向记者称,“这些特征,都决定涉农贷款的业务成本比其他贷款要高很多,减免税收等于降低了业务成本,而且5%的幅度也还不小,大大提高了银行发放这类贷款的动力。”

  据记者了解,享受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农户贷款,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上述《通知》对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的小额贷款做出了限制,即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到10万元,因此,决定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上述东莞农商行高层表示,“5万以下的农户贷款覆盖范围不大,限额提高到10万对许多中西部地区的县域机构以及农村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是比较大的。我们的农户贷款单笔金额相对会高一些,一般在20万以上,沿海地区差不多都会高一些。”

  国务院还决定,把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让惠农政策持续发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一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是5%,减按3%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减征40%税款。”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4月份曾公开表示,国家还对农牧保险项目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引导资金投入“三农”的精准度

  今年4月1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6项措施促进“三农”金融发展,其中大部分是构建整体农村金融市场,并提出“符合条件的县域农商行和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差别化货币政策的方式。此后,央行在4月份和6月份两次向涉农金融机构进行降准。

  事实上,央行近年已通过定向降准、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的方式,支持和扩大“三农”信贷投放。

  截至2014年6月末,支农再贷款余额为1842亿元;8月末,央行宣布再增加200亿元支农再贷款额度,增加12亿元再贴现额度,专门用于支持“三农”和小微领域。截至目前,2014年支农再贷款总额度为3089亿元,最高尚余1247亿元额度。

  央行《2014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继续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力度,发挥信贷政策的结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更多地将信贷资源配置到“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对金融机构而言,货币政策提供资金来源,降低了资金成本,财政政策则降低了业务操作成本,都是利好。”郭田勇认为。

  “事实上,很多农村金融机构并不缺乏资金,存贷比都很低,涉农贷款的难点是风险大、成本高。”一位农商行人士认为,与货币政策相比,财政政策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来得更为直接和实在,同时更能引导资金投入“三农”的精准度。因为涉农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每年都会安排一定的额度,可以与定向再贷款要求专门投入“三农”的额度重合,然后可以把节省出来的额度投到其他领域,而财政政策的优惠则不存在这个额度重叠和冲抵的问题。

  事实上,财政、税务部门近年在支持“三农”金融上,也投入不少资源。除了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外,还额外提取财政款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按照“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的试点,2013年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20.90亿元;2014年,该试点范围已扩展并覆盖全国25个省(区、市)。

  按照“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拨付补贴资金41.05亿元。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