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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狠招清理地方招商优惠
发布时间:2014-12-11   点击率:788

12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相关优惠政策,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还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需在20153月底前完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要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保障,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需专题请示国务院。

为确保地方名目繁多的“土政策”不再涌现,上述通知要求建立长效机制,通知明确各地要针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形成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优惠政策管理情况将成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违规出台优惠政策的地区可能会被减扣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还将建立举报制度。

据了解,今年财政部曾就各地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过摸底,国家税务总局为掌握全国减免税数据也曾针对企业进行过统计。下一步,财政部还会有细则出台。

▍“零地价”等招商措施面临清理

东部某省会城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一般而言税收管理比较规范;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多在非税、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方面想办法,如减免一些非税收入,给企业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

上述通知指出,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部分甚至违反了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泽彩表示,一个地级市可能有七八个产业园区,每个园区都有配套的优惠政策。地方出台的优惠政策过多,容易造成歧视性的政策,不利于市场配置资源。此外,欧美对我国光伏等产业的“双反”,部分也由于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财政补贴政策。

通知中列举的各类违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非税、财政支出三个方面。如税收上,明确了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规划、政策、法规等,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非税收入方面,要求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矿产等资源;严禁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障缴费,也不得允许企业抵御统一规费率缴费。

财政支出方面,要取消那些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其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政府引资方式需转变

上述地方财政系统人士表示,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吸引项目落地,地方政府也很困扰。因为大项目虽然带来了GDP和就业,但对地方的财政收入贡献很少,因为税收收入很多又返还给了企业。这已不是国务院首次要求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但是清理过后各地的“土政策”又渐次生长出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通知明确要建立长效机制。

首先,对各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牵头进行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同时,还要建立考评监督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形成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强化监督。

上述地方财政负责人进一步表示,未来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应将重点转移到“软实力”,而不是依靠财政税收手段;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少一些“吃拿卡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完善的基础设施、交通、水电等,来吸引企业入驻。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表示,在全国层面进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规范很有必要;但地方政府利用其自有的财政资金,来发展地方经济,也有其合理性。未来地方政府应更多通过优质的公共服务来招商引资。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