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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正式出炉
发布时间:2015-01-26   点击率:743

  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正式稿)》,对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进行列明。出于对风险的考虑,《正式稿》整体上的导向以企业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为主,意见稿中没有提到银行的非标资产。

  《正式稿》内容绝大多数覆盖了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不确定性较大的资产;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也包含在内;以及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符合我国监管层一贯的谨慎态度。

政府债务不得作为基础资产

  最令市场关注的是“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被列入了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即项目(公司)是债权人,地方政府是该项目(公司)的债务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指示精神,此类平台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不能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形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BT模式建成后,其合作相对方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政府就是直接债务人;另一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或者承诺为其债务兜底而形成的或然负债,此时政府就是间接债务人,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相对方以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属于本负面清单管理之列。

  这样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管理层谨慎的态度。由于基础资产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未来资产化产品的风险。目前我国个别地方政府存在较为严重的潜在道德风险。即地方政府可能会故意作假,即使把资产剥离了,再通过各种手段对资金进行挪用。或者为了降低融资成本,过度粉饰基础资产等等。

PPP有望成为未来资产化的热点

  《正式稿》规定“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意味着,PPP有望成为未来资产证券化的储备基础项目来源。

  PPP模式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授予项目业主特许经营权方式,社会资本业主将项目建成并负责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主要为使用者付费形式,运营期满后移交政府;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负责将项目建成并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购买;另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的收入来源为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财政补贴结合形式。上述采用PPP模式建成后收入来源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靠,采特许经营权方式建成运营的项目收入属于项目业主资产收益类的基础资产;而运营收入依靠政府付费购买或者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属于项目公司的债权类资产,均可以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

(摘自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