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7月中旬《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一要求之后,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法律层面再一次明确了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这一定位。
网贷平台“去担保化”加速
《规定》的出台将网贷平台普遍存在的虚假信息、刚性兑付等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中除了对网贷平台的责任、民间借贷的界定、利率与利息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外,令人关注的还有关于平台担保责任的明确。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规定》的出台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
《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法律层面也不予以支持。然而,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承认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简单来说,网贷平台无硬性的担保责任,法律对于平台对外公开明确承担的担保责任予以承认。
规范网贷市场交易秩序
事实上,目前市场中营运的大部分P2P平台自身承担了担保责任,对坏账进行兜底成为了行业内心照不宣的共识。易联天下副总裁陆音坦言:“不少P2P平台在实践中出于生存和竞争的各项考虑,在宣传、推广时会告知投资人各种保障投资安全的措施,而平台承担兜底责任就是最常用的一项营销手段。然而P2P平台为了规避监管,在平台展示、合同签署时又务求避免出现平台承担责任的讯息。如此一来,一旦风险真的发生,投资人再想追究平台的责任势必变得艰难万分。”《规定》对于网贷平台为吸引客户但规避责任所进行不言明的担保许诺起到了约束作用。
一直以来,行业内建议平台“去担保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未有实质性行动,市场上无序竞争的局面也并未得到有效改善。毫无疑问,此次出台的《规定》将进一步助推网贷行业向规范的方向发展。
金信网创始人安丹方认为,惯性的兜底和担保会使得投资人产生错误的投资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她表示:“此次《规定》从立法层面推进了平台‘去担保化’,从法律层面上对担保责任进行明确,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夸大宣传、恶性竞争,有助于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也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陆音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借贷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同时保障了网络借贷各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公司挑战与机遇并存
随着互联网金融热潮的持续升温,不少担保公司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开始涉足网贷,做起了线上P2P业务,部分集团下属的P2P平台与担保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蕴藏着巨大风险。《规定》的出台基本上限制了从事P2P网络贷款的担保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就现阶段而言,担保对于网贷平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开鑫贷、人人贷、陆金所等平台的发展数据能够看出,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平台自担保承诺本金垫付的平台相较纯中介平台交易规模大幅增长。缺少了自身“刚性兑付”作后盾的网贷平台其市场竞争力势必将大打折扣,与此同时,风险也直接暴露在了投资者面前。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仍不完善,为保护借款人权益,此次出台的《规定》并未完全限制平台提供担保,为守住监管红线,在平台基本不能进行自担保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将成为其当前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之一,这也给担保公司提供了一个发展机会。
去年开始,部分担保公司已开始挑选优质的P2P平台进行合作。整体来看,第三方担保公司与P2P的合作主要为平台以及平台上线的产品进行担保、再担保,收取2%至5%的担保费用。目前,首创担保与融资360、鹏金所与民生易贷、山东再担保集团与积木盒子、山西再担保集团与E融九州均进行了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担保公司向平台提供担保以及为其推荐项目的合作模式存在诸多风险,现阶段双方合作需谨慎前行。一方面,P2P高不良贷款风险易向担保公司传导,造成一损俱损的局面;另一方面,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极易诱发担保公司经营风险。
当然,随着网贷平台“去担保化”进程加速以及向纯中介定位方向发展,未来担保在网贷中发挥的兜底作用将逐步弱化。
(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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