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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发行再放松 市场化进程更进一步
发布时间:2015-12-15   点击率:958

  继证监会公司债改革和扩容公司债发行主体、交易商协会松绑银行间发债和放宽超短融发行门槛后,12月2日,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下称《意见》),较为全面地对企业债发行进行规范,进一步降低企业债发行门槛,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向注册制过渡,同时着力加强风险防范。《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推动企业债券的扩容,更好地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

  一、简化企业债审批流程,放宽发行门槛

  首先,《意见》简化了企业债券申报、审批程序,规定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提交企业债申报材料,不再要求提供省发改委的部分预审意见。对于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环节,豁免条件包括: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和债项级别AA+及以上,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的债券。对于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以及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

  《意见》同时进一步降低了发行门槛,债项级别AA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城投企业)均不受发债数量指标的限制。在募集资金使用上,允许企业适度灵活使用债券资金:允许所有等级的债券使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允许债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

  应当说,这些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有了很多的改进和简化,对于促进企业债的发展,提高制度的竞争力有很大帮助。预计会提高企业发债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债发行市场占比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意见》与其他债券管理机制相比,仍没有优势。同时,《意见》对信用等级的使用很强,而且没有相应的其他实质条件,这会导致很多压力转移到评级机构身上,评级机构面临一轮较大的级别提升压力。

  二、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债券偿债保障机制

  《意见》重点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债券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一并下发《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对城投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的要求。《指引》规定,在募投项目的盈利性分析上,发行人需要说明项目可研报告中的投资回收期和内部收益率;如果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总投资,原则上发行人应为债券到期偿付提供的增信措施。

  《意见》要求省级发改委发挥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做好项目进度检查、重大事项协调、偿债能力监控等;同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将对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检查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情况。

  《意见》鼓励开展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加强偿债保障机制建设。《意见》提出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和信用违约互换,以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信用违约互换(CDS)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转移信用风险的手段,此次改革提出CDS概念,虽未明确细化政策,但仍是对防范潜在债务风险的有益探索。预计未来应有相关产品出现,债券信用风险的管理将有新的机制,投资者应高度关注。此外,《意见》要求城投公司市场化运营,明确规定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严禁政府担保和变相担保行为。

                                                   (摘自和讯债券)